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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05-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24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2024-04-19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17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24-04-17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2024年4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落实举措的通知2024-04-01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523号),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提出如下落实举措: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坚持民生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 推进天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外围区域,布局不少于2万间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3. 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4. 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5. 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提升农村改厕服务平台服务效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6. 严格要求新、改、扩建的医院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7. 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滨海中医、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 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做好口岸输入病例监测,海关部门对入境申报和检疫异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入境旅客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行新冠病毒监测,对符合测序要求的核酸阳性样本进行基因组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9. 深化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模式,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0. 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传染病区改扩建、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改扩建三期工程,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11. 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持续巩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12. 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13. 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14. 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15.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发现问题整改,指导医疗机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16. 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7.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城乡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18. 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清整的活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升环境卫生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9.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20. 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要统筹本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线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2024-02-07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津发改双碳〔2023〕400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区和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统筹,确定河西区等4个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园区为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区(园区)要坚持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安全降碳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在多目标平衡中寻找最优绿色低碳发展路径,重在探索碳达峰碳中和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保障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为底线,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高效协同。试点建设任务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求突出亮点、打造本区(园区)碳达峰特色任务。三、试点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区(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及编制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区(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反馈修改意见。附件: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2024年2月7日附件 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 一、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名单河西区、南开区、津南区、宁河区二、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园区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2023-12-29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我市制定完成《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统筹做好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附件: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2023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2023-12-29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代表性的区(园区)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为组织申报国家碳达峰试点做好储备工作,现将《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和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选取6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区(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各区(园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谋划重点项目、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梳理总结发展模式,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碳达峰“天津样板”。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构建,一批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扎实推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结构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建设对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区(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市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三、建设内容(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区(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碳达峰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系统梳理自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聚焦本区(园区)发展定位,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区(园区)要在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打造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等方面先行开展探索。(二)谋划重点项目。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绿色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谋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以项目支撑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动能。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项目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解决。(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争取“双碳”领域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在本区实施。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支撑重点研发布局。试点区(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四)加大金融支持。试点区要落实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强化市、区、园区三级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相关项目,定期将符合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择优向金融主管部门推送。(五)夯实管理基础。试点区(园区)要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编制本区(园区)能源平衡表,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及相关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情况试算,摸清排放底数,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精准性。试点区要围绕碳排放指标设定、管理模式、配套制度建设等开展实践探索,先行探索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推动本区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六)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区(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深挖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组织实施(一)确定试点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绿色低碳发展现状,提出试点区(园区)申报意向,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各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等因素,确定试点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园区。(二)编制实施方案。入选试点区的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区(园区)的实施方案,要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区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切实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密切跟踪试点推进效果,及时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任务安排,决不能影响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四)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系列竞赛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五)加强总结评估。试点建设过程坚持稳中求进,既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为全市探索出有益成果;也要实事求是、认真复盘,发现实践证明确属现阶段不可行、推不开的工作任务、工程项目,及时纠偏;遇到区级层面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及时梳理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六)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广,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将优秀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在未来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是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市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着眼国际合作、区域合作,以天津为产业创新策源地、引领培育“跨区域+跨领域”产业带。    第十二条 组建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拟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主管单位根据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第四章  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组建方案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所明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组建和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1.本产业领域在本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牵头单位概况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六、建设方案1.建设地点2.建设内容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附件2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一、概述(一)项目概述 项目全称。概述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产业创新中心概况 简述产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和总体能力,分析产业创新中心综合能力与拟建项目的匹配性。   (三)编制依据 概述国家和地方有关支持性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企业战略、标准规范、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据。 (四)主要结论和建议 简述项目建设可行性的主要结论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 (一)规划政策符合性 简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论述拟建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准入标准的符合性。 (二)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需求分析 阐述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论述项目建设对促进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技术与项目市场需求分析 分析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产业创新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 阐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并评价方案的合理性。   三、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一)项目选址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条件 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公用工程等建设条件,现有设施条件的容量和支撑能力。(三)要素保障分析 分析项目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制度、用地用海、资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条件。    四、项目建设方案(一)技术方案 提出项目工艺技术和流程、配套工程、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论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获取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二)设备方案 提出项目主要设备(含软件)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内容,论述设备(含软件)与技术的匹配性和可靠性、设备和软件对工程方案的设计技术需求,提出关键设备和软件推荐方案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三)工程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和系统设计方案、外部运输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设施方案,明确工程安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重大问题制定应对方案。(四)数字化方案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研究提出项目数字化应用方案。(五)建设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资管理合规性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如果涉及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五、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方案(一)运行保障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的物料供应保障方案以及维护维修方案,明确主要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及管理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对外运营服务方案。(二)安全保障方案 分析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三)运行组织方案 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简述产业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激励机制等制度。(四)绩效管理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主要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和可持续性等管理方案,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阶段性绩效目标,并说明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六、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一)投资估算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估算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建设期融资费用,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性质,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其财务盈利能力。(三)融资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出资能力,分析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及结构、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评价项目的可融资性。并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研究提出拟申报投资补助额度。(四)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现金流、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主要指标分析判断项目建设及运营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及保障资金链安全。对产业创新中心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能力进行分析论述。    七、项目影响效果分析(一)经济影响分析 论证项目费用效益或效果,可能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产生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二)社会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在带动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员工发展、社区发展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简述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减缓、修复和补偿等措施,以及污染物减排措施,评价项目能否满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四)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 对于占用重要资源的项目,简述其消耗资源情况及非常规水源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并计算资源消耗总量及强度,评价项目能效水平以及对其所在地区能耗调控的影响。(五)碳达峰碳中和分析 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测算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碳排放控制方案,分析其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    八、项目风险管控方案(一)风险识别与评价 识别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投融资、财务效益、生态环境、社会影响、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韧性或脆弱性,判断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二)风险管控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特点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主要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研究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    九、研究结论及建议(一)主要研究结论归纳总结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建设内容和规模、运营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效益,并评价其各方面的效果和风险,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二)问题与建议 针对产业创新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附表、附图和附件
  • 《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2024-05-21
    一、制定《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既能促进消费、拉动投资,也能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还能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既惠民、又利企,一举多得。国务院印发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围绕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系统部署二十条具体措施。二、制定《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原则,制定《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谋划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有效供给提升、标准提升五大行动,推进供需匹配,促进消费升级,拉动有效投资,催生更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模式新业态。三、《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比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比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四、《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方案》共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以2027年为时间节点,逐一落实国务院《行动方案》各项指标任务,并明确我市责任单位。重点任务部分,围绕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回收循环利用行动、有效供给提升行动、标准提升行动、强化政策保障等6个方面提出27项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部分,从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宣传引导、协同推进落实4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其中,五大行动主要包括:(一)设备更新行动,推动实施工业、能源、建筑、市政、交通、农业、科教、文旅、医疗、节能环保等方面设备更新。包括:实施先进设备更新工程,实施数字化转型工程,实施绿色装备推广工程,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工程,实施高端化改造工程。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加快小区及周边无障碍设施、汽车充电设施、安防、防灾避险等配套设施更新升级。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装备。推广应用高效低耗智能农机装备。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设备。引导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科研设备更新。实施景区景点服务提升、文旅数字化、演艺科技化等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和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信息化设施更新改造。实施能效水平提升工程和环保绩效“创A”工程等。(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主要推动汽车、家电产品、家装消费品等方面以旧换新。包括:争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优化汽车指标供给,组织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开展车辆以旧换新。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绿色建材下乡等。(三)回收循环利用行动,主要推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丰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途径、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等4方面重点工作。包括: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促进“两网融合”。培育一批品牌化发展的二手车交易企业。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打造1—3个特色鲜明的二手商品交易产业集群。对具备条件的废旧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展梯次利用。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和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废旧设备保税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集聚发展等。(四)有效供给提升行动,主要推动培育先进适用产品和装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供给需求回收三端对接服务能力水平3方面重点工作。包括:加大力度培育新增产能,扩大优质产品、中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发挥“融资+融物”业务特色,为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提供支撑服务。培育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鼓励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等。鼓励举办会展活动,服务本市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更新换代。(五)标准提升行动,主要推动加强重点领域标准供给、强化现行标准贯彻落实等方面重点工作。包括:推进能耗排放、质量安全、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围绕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重点方向,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落实国家能耗、排放、技术、安全标准,推动重点领域开展设备改造升级等。五、《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哪些政策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优化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创新支撑等方面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建设。贯彻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积极开展核心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六、《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什么特点?一是注重抢抓市场机遇。在国务院《行动方案》“四大行动”的基础上,我市增加了“实施有效供给提升行动”,提出“培育先进适用产品和装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供给、需求、回收三端对接服务能力水平”三项任务,细化了发挥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融资租赁产业、会展资源等优势,促进设备制造业、消费品制造业积极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二是注重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从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丰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途径、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四个方面系统发力。回收网络建设方面,鼓励管理模式创新、回收方式创新和多种经营主体合作;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方面,支持二手商品交易产业发展,扩大二手车交易和出口业务;循环利用途径方面,鼓励废旧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梯次利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等;产业集聚方面,发挥本市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优势,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保税维修再制造等相关产业集聚发展的具体举措。三是注重务实管用。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评估,细化实化落实举措。比如,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方面,提出了实施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等5项具体工程;在节能降碳方面,增加了能源装备更新、节能环保设备更新两方面的重点任务;在汽车以旧换新方面,突出发挥本市汽车文化赛事、平行进口车、“老爷车”文化展等特色优势,促进汽车特色消费。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2024-05-21

  • 视频解读《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2024-05-16

  • 一图读懂《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2024-04-30

  • 一图速览—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2024-02-06

  • 《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2024-01-16
    一、出台背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年版》),为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和便利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各有关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在《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1年版》)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二、内容解读《天津标准2023年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两个保障”,共涵盖9个方面、22大类、93个服务项目。一是幼有所育,包括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儿童关爱服务3大类、12个服务项目。二是学有所教,包括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4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是劳有所得,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大类、13个服务项目。四是病有所医,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大类、16个服务项目。五是老有所养,包括养老助老服务、养老保险服务2大类、7个服务项目。六是住有所居,包括公租房服务、住房改造服务2大类、2个服务项目。七是弱有所扶,包括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3大类、21个服务项目。八是优军服务保障,包括优军优抚服务1大类、4个服务项目。九是文体服务保障,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2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对比情况(一)《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比《国家标准2023年版》多14个服务项目,分别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市政府助学金”、“社会保障卡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79个可比服务项目中,高于国家标准的有8个,分别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受灾人员救助”、“优待抚恤”、“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其余71个标准与国家标准基本相同。(二)《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天津标准2021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新增3个服务项目,分别是“生育保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高于《天津标准2021年版》服务标准的服务项目有8个,分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孕产妇健康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其中,“孕产妇健康服务”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服务项目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进行同步调整。《天津标准2023年版》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天津标准2023年版》93个服务项目落实工作,不断增进全市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一图读懂《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2024-01-11

  •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政策问答2024-01-09
    一、《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二、什么是市产业创新中心?答: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三、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四、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五、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一)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什么是工程研究中心?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流程是什么?答:(一)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二)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六、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的要求是什么?结果如何应用?答: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改善中心城区污水排水能力,保障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327054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中心城区运行年限过长、近年来运行状况差、出现过塌管、管道腐蚀严重的污水及合流管道进行清淤、内窥及修复,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改造长度45公里。四、工程估算总投资32907.82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改善中心城区污水排水能力,保障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692282 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中心城区77座污水泵站的超期服役的765台(套)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与智能化提升。四、工程估算总投资24646.06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完善城市排水功能,保障排水安全,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94614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废除现状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至津塘路与月牙河交口的规划市政建设用地内,泵站设计规模1.6立方米/秒。四、工程估算总投资5561.09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4-05-16
    市规划资源局:你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报送《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依据三北工程相关规划,根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结合评审机构出具的《关于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全面提升蓟州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批代码 2404-120000-89-05-630883),具体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国营林场西水厂林区和罗庄子镇。北起罗庄子镇与下营镇交界,南至清水泉村南山,西起罗庄子镇与平谷交界,东至东水厂村南山。二、主要建设内容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为三北工程华北平原北部生态保护修复区,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国营林场西水厂林区和罗庄子镇,修复措施为采伐修复和补植,建设总规模为1万亩。三、建设期限同意《可研报告》的建设工期为12个月。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65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资金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请你局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制度。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程序报批。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招标方案审批表2024年4月30日附件 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招标方案审批表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备购置√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保障区域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48459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d1200污水管道,长度4000米,起点污水泵站,终点为新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进水主干管预留接入点。四、工程估算总投资10855.39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部分建设内容和投资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4号),结合此次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一、增加和调整部分工程建设内容。一是增加拆除重建王老庄桥和崔家庄2号桥,拆除已废弃的杨家庄桥;二是上游炸糕店桥~高家庄1号桥段新建左岸连锁块护坡由原可研批复的2.149公里调整为1.98公里;三是新建左、右岸浆砌石护砌由原可研批复的7.851公里调整为8.02公里。 二、工程估算投资由原批复的9176.44万元调整为10223.26万元。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4号)中批复的其它内容不变。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2-04-01-65805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外环南路与大沽南路交口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西侧空地内,四至范围:东至师苑公寓,南至12号学生宿舍,西至双林引水河,北至大沽南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0#和11#学生宿舍两栋,总建筑面积29220平方米,住宿房间数为574间,10#和11#学生宿舍建筑面积均为1461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7178平方米,地下面积2042平方米。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320.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296.4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99.72万元,预备费824.8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8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6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655506。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二期用地范围内,其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药学院及公共卫生学院,南至规划空地,西至规划东海道,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8栋宿舍,其中,4栋宿舍通过中间裙房连接,设置103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A、C、F、H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6层,B、D、E、G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5层,每层设置宿舍、洗衣房、盥洗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地下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5999.0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14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44.80万元,预备费1714.24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9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7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2-120118-04-01-2775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三期用地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空地,南至规划毕杨路,西至在建4#学生宿舍,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3栋6层宿舍单元及裙房,裙房连接三栋宿舍单元形成一个整体,设置45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6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地下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设置辅助用房、设备用房和变电站。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689.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833.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1.13万元,预备费794.73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改善中心城区污水排水能力,保障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327054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中心城区运行年限过长、近年来运行状况差、出现过塌管、管道腐蚀严重的污水及合流管道进行清淤、内窥及修复,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改造长度45公里。四、工程估算总投资32907.82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改善中心城区污水排水能力,保障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692282 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中心城区77座污水泵站的超期服役的765台(套)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与智能化提升。四、工程估算总投资24646.06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完善城市排水功能,保障排水安全,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94614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废除现状津塘二污水泵站,迁建至津塘路与月牙河交口的规划市政建设用地内,泵站设计规模1.6立方米/秒。四、工程估算总投资5561.09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4-05-16
    市规划资源局:你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报送《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依据三北工程相关规划,根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结合评审机构出具的《关于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全面提升蓟州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批代码 2404-120000-89-05-630883),具体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国营林场西水厂林区和罗庄子镇。北起罗庄子镇与下营镇交界,南至清水泉村南山,西起罗庄子镇与平谷交界,东至东水厂村南山。二、主要建设内容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为三北工程华北平原北部生态保护修复区,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国营林场西水厂林区和罗庄子镇,修复措施为采伐修复和补植,建设总规模为1万亩。三、建设期限同意《可研报告》的建设工期为12个月。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65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资金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请你局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制度。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程序报批。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招标方案审批表2024年4月30日附件 天津市蓟州区燕山山地南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2024年)招标方案审批表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备购置√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为保障区域排水防涝和水环境质量,基本同意你局报来的《工业大学污水泵站出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48459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d1200污水管道,长度4000米,起点污水泵站,终点为新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进水主干管预留接入点。四、工程估算总投资10855.39万元,具体以下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下一阶段要深入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部分建设内容和投资的批复2024-05-16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4号),结合此次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一、增加和调整部分工程建设内容。一是增加拆除重建王老庄桥和崔家庄2号桥,拆除已废弃的杨家庄桥;二是上游炸糕店桥~高家庄1号桥段新建左岸连锁块护坡由原可研批复的2.149公里调整为1.98公里;三是新建左、右岸浆砌石护砌由原可研批复的7.851公里调整为8.02公里。 二、工程估算投资由原批复的9176.44万元调整为10223.26万元。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4年引滦入津黎河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4号)中批复的其它内容不变。2024年5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2-04-01-65805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外环南路与大沽南路交口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西侧空地内,四至范围:东至师苑公寓,南至12号学生宿舍,西至双林引水河,北至大沽南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0#和11#学生宿舍两栋,总建筑面积29220平方米,住宿房间数为574间,10#和11#学生宿舍建筑面积均为1461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7178平方米,地下面积2042平方米。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320.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296.4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99.72万元,预备费824.8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8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6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655506。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二期用地范围内,其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药学院及公共卫生学院,南至规划空地,西至规划东海道,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8栋宿舍,其中,4栋宿舍通过中间裙房连接,设置103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A、C、F、H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6层,B、D、E、G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5层,每层设置宿舍、洗衣房、盥洗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地下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5999.0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14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44.80万元,预备费1714.24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9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7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2-120118-04-01-2775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三期用地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空地,南至规划毕杨路,西至在建4#学生宿舍,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3栋6层宿舍单元及裙房,裙房连接三栋宿舍单元形成一个整体,设置45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6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地下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设置辅助用房、设备用房和变电站。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689.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833.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1.13万元,预备费794.73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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